- 浏览量:294
- 来源:中华名师网
- 2019-06-12
在薪资结构中,加班工资一般是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话题。尤其是有研发、有生产的企业,每月底发完工资,总是有员工拿着工资条去找财务、找人事核对自己的加班工资。所以公司对加班规定一定要清晰明确。因工作需要,经部门经理审定、总经理批准,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工作的,如确实无法安排补休,经部门经理审定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,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工资(实行 8 个小时工作日)。
加班工资计算:A . 凡部室的技术、管理、行政、文职人员和生产单位的管理、支持人员,其加班应严格控制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律不作为申请加班的依据;a 预期内或正常上班时间内应该完成的;b 对大局无妨碍,不影响正常生产、工作和生活秩序的;c 因主观原因,造成工作积压的(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)。d 可加班可不加班的。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进行加班的,原则上不予计发加班工资,其加班天数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,经本单位领导批准,按 1:1 给予倒休或补休,但每次倒休或补休的时间不超过三天。
B.工人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加班的,其加班天数应尽量给予倒休或补休。确定无法安排倒休或补休的,应在抵扣当月停工放假及病、事假天数后,给予计算当月加班工资,加班工资按以下规定计发:
C.确定因工作需要,无法安排倒休或补休而必须计发加班工资的部门技术、管理、文职和生产、支持人员,由各部门申请报批,方可计发加班工资,审批资料原件须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。
D.所有加班均实行审批制度。各部门应事先申报加班计划,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,审批资料原件须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。未经审批的加班和事后审批的加班无效。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加班审批资料和考勤记录对加班情况进行审核,两者缺一的,其加班无效;两者不符的,以考勤记录为准。
标签:薪资结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