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(2016)36号 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规定, 自2016年5月1日起,我国“营改增”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,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,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。这意味着,5月1日起,全链条覆盖的增值税将全面替代营业税,已在我国施行了二十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,持续了四年多的营改增也将正式收官。 然而,全面“营改增”实施近2年以来,建筑企业实际减税效果大打折扣,“营改增”红利获得感没有明显增强,多数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减反增。对此,如何在透析其原因的基础上,通过税务筹划和税务处理来降低税负,是建筑企业当下面临的重大课题。